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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实施十年禁捕

海钓入门钓友圈2023-09-16 08:32:17A+A-

原标题:2021年1月1日起,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实施十年禁捕

为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共同守护母亲河,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实现全面禁捕;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流域实行十年禁捕。

黔东南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全面禁捕

通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城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州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清水江天然水域(包括重安江、巴拉河、巫密河、乌下江、亮江、六洞河、鉴江河的天然水域),㵲阳河天然水域(包括龙江河的天然水域),洪州河天然水域,汇入乌江的黄平浪洞、平溪、纸房、施秉牛打场等乡镇河流的天然水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㵲阳河黄平段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镇远龙江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岑巩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剑河清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台江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

(一)长江流域天然水域, 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禁捕。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

三、禁止行为

(一)禁捕期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在天然水域 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船艇、排筏、钓鱼棚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 垂钓。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可视设备钓鱼、捕鱼。

(四)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销售 垂钓渔获物;禁止以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招揽顾客、售卖活动; 禁止发布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违法捕捞工具广告;禁止门头、广告牌、菜单、菜谱等出现天然河(江)鱼、野生河(江)鱼等字样。

四、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利用,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监管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负责本区域内全面禁捕工作,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报警电话:州公安局 110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州交通运输局 12328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 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黔东南益农信息)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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