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钓鱼视频 > 台钓视频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试行)》及政策解读

台钓视频钓友圈2023-09-16 03:36:29A+A-

为切实做好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二、区域管理

禁钓区: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干流、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划定辖区内禁止垂钓的区域,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公布后实施。毗邻县、市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协调不一致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在划定禁止垂钓的区域前,应事先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或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区域设置醒目标识,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垂钓区:禁钓区以外水域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垂钓水域。

三、行为管理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二)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三)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四)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七)买卖交易钓获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

四、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非法捕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其他事项

(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制度,明确休闲垂钓的时间、范围,以及钓具、钓法、钓饵和钓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或禁止垂钓的时段,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三)本通告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长江流域贵州省境内涉及区域名单

2.贵州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

3.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贵州省保护鱼类品种

附件1

长江流域贵州省境内涉及区域名单

贵阳贵安:乌当区、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云岩区、南明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马场镇、高峰镇、湖潮乡、党武镇

遵义市: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桐梓县、播州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正安县、道真县、绥阳县、务川县

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平坝区

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县、金沙县、赫章县、纳雍县、织金县、大方县、黔西市

铜仁市:思南县、印江县、德江县、沿河县、松桃县、碧江区、玉屏县、江口县、万山区、石阡县

黔东南州:麻江县、丹寨县、凯里市、黄平县、台江县、施秉县、剑河县、锦屏县、天柱县、镇远县、雷山县、三穗县、黎平县、岑巩县

黔南州:瓮安县、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

附件2

贵州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

附件3

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和贵州省保护鱼类品种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告(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2020年7月以来,省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农业农村、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职责,围绕“一年集中整治,两年巩固提升,三年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全面实施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工作,实现辖区内“四清四无”(清船、清网、清江、清湖,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行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以来,是否允许垂钓、如何规范垂钓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天然渔业资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个别休闲娱乐垂钓演变为生产性垂钓、规模性垂钓,单人多竿、单竿多钩、有毒有害钓饵等行为时有发生,影响长江禁捕成效,对长江禁捕秩序带来冲击。目前,长江流域沿江15个省(直辖市)中上海市、江西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制定出台了垂钓管理办法或管理通告。制定出台规范垂钓管理的有关规定,既是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的迫切需要,也是满足公众对休闲垂钓合理需求的现实需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参考周边四川、重庆等省市出台的垂钓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出台规范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本《通告(试行)》。

二、《通告(试行)》的主要有什么内容?

《通告(试行)》通告包括适用范围、区域管理、行为管理、执法监管、其它事项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

第二部分区域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禁钓区和垂钓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垂钓区的设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地方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划定。

第三部分行为管理:规定了每名垂钓者每天单人单次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对钓具、钓法、交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四部分执法监管:明确了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二是明确了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申请和审批方式。

三、《通告(试行)》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一是制定依据。本通告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同时,借鉴参考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目前,农业农村部出台了长江流域休闲垂钓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文件,本通告适用于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管理。

三是关于每次钓获物重量的规定。通告明确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钓获物管理,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并参考周边省、市已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针对当前垂钓天然渔业资源、谋取暴利的行为进行规范。

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行为规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相关规定,《通告(试行)》细化明确了8种禁止行为: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作为饵料进行垂钓;买卖交易钓获物;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行为钩宽超过1.6厘米(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的;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它鱼虾类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等。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钓友圈钓鱼网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相关内容

Copyright © 2012-2024 钓友钓鱼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33397号
城市分站 | XML地图 | HTML地图

qrcode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400-12345-67890

微信咨询
钓友圈钓鱼网
返回顶部
X钓友圈钓鱼网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