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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峡山水库游泳、垂钓!10人被依法处罚

路亚视频钓友圈2023-09-26 09:57:17A+A-

针对近期水库周边出现的非法垂钓等损坏水质安全及生态平衡行为,峡山区农林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峡山水库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等成立峡山水库联合执法大队,严厉打击相关违法活动。

3月1日上午,联合执法大队在巡逻至郑公街道前铺村附近时,发现崔某(高密阚家镇)等多人在提水站附近进行垂钓活动,大队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经询问核实后交区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处置。

3月5日,联合执法大队开展“清边”行动,共出动人员11人,执法车辆4辆,环库多路并进,累计制止非法垂钓20余起,相关人员已由峡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进一步处置。

峡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批次对违法垂钓的高密市民杨某,崔某、崔某某、付某、董某、夏某、李某、薛某、王某、王某某等 10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罚款等相应处罚。

下步,联合执法大队将针对库内广大地区,继续开展巡逻防护及违法犯罪打击活动,切实保障辖区水库水质安全,维护生态发展大局。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醒

峡山水库是潍坊城区最重要一级水源地,广大市民要遵守相关法律,严禁在峡山水库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来源|峡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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