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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可以复性,为什么罪犯要烹尸?

钓鱼视频教学钓友圈2023-09-26 03:12:41A+A-

一边吃早餐一边写这个问题的回答真的好么!...

咳咳...题主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试着回答一下。

另由于不是法医学专业,所有的资料都是临时找来的,不一定准确。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待专业人士前来评估。

1. 烹尸后,警方可以根据组织找到被害者吗?

A:能。

准确地来说,不是直接“找到”被害者,而是提取到被害者的DNA,然后与现有样本比对,确定被害者身份。

如若没有找到颅骨、衣物、有瘢痕、纹身的皮肤等可供识别或者复原后识别的物体,DNA鉴定就是确定被害者身份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

那么烹尸后,DNA是否会变性失活,以至于无法进行鉴定?

烹饪温度一般为90+摄氏度,资料显示,超过70+度时,DNA开始变性。但DNA变性 ≠ DNA失活,DNA的单链结构并未受到破坏。且就目前查阅到的资料来看,只要DNA未溶解,便不存在烹饪高温使DNA结构完全破坏的情况。

DNA的热变性是指DNA分子在加热条件下由稳定的双螺旋结构松解为无规则线性结构

的现象。

变性时维持双螺旋稳定性的氢键断裂,碱基间的堆积力遭到破坏,但不涉及到其一级结构的改变。

在解除变性条件(如高温)后,DNA可以复性。

在去除变性条件下,两条变性的碱基互补的单链DNA可以恢复成双链结构,恢复原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生物学活性,这种现象称为DNA复性(renaturation),或称为退火(annealing)。影响变性与复性过程的主要因素是温度、DNA浓度、复性时间和盐浓度、变性剂浓度。与两条链之间碱基互补的程度当然更有关系。复性的最适宜温度是Tm下25。C。

把这个问题简化一下:熟肉中是否可以提取DNA?

(你知道在知网上搜这几个关键词感觉有多么诡异吗

《PCR法快速检测熟肉制品中肉类来源》( 孙艳华张智禹牛晋阳李韡乔建军

……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部分DNA不会被破坏……

……建立的方法仅需20 mg的样品,而样品中含有1 mg的待检肉类就可以被检出。 ……

《五种DNA提取方法对鱼加工制品DNA提取效果的比较》( 李进波盛婧李想潘良文吕蓉杨捷琳

;)

……以11种不同加工方式和加工程度的鱼制品为样本,采用5种DNA提取方法——CTAB法以及4种常用市售试剂盒进行DNA提取。对DNA的提取质量、浓度和用于PCR扩增的效果及方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结果显示,5种方法均可用于大多数鱼加工制品的DNA提取,但每种方法各有利弊。……

腌一腌也可以提取的~

《利用AutoMate ExpressTM自动化法医DNA提取系统提取骨骼及牙齿DNA》( 高林林徐念来谢炜丁少成王东京马丽琴李佑英

;)

……结论应用AutoMate ExpressTM自动化法医DNA提取系统是自动化提取骨骼、牙齿DNA的一种新方法,可应用于法医实际案件检验。……

骨头也可以用的~

那么DNA提取灵敏到一个什么程度呢?

《不同粪便DNA提取试剂盒及样本储存时间对粪便人基因组DNA提取率的影响》( 王勇邹秉杰刘云龙李思勤周国华

;)

……结论 QIAamp DNA Stool Mini Kit对粪便人基因组DNA的提取效率最高,……

【向做这个实验的科学家们致以我最诚挚的敬意。

2. 罪犯烹尸是出于什么目的?

吃。

————————开玩笑的……——————

排除变态心理后,烹尸最显著的效用即是方便【隐蔽地】抛尸。

烹饪后骨肉分离,使得尸块被辨识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延迟被害人被确认死亡的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侦查进程。

“所以我杀了人然后把人煮了警察叔叔就抓不到我了吗?”

NONONO, 事实上,处理尸体直接导致尸身在现场停留的时间变长,且越复杂的处理方式定会导致越多的物质交换,最终结果是留在犯罪现场的微量物证来得比你想象的多得多得多。

脑补一下分尸过程所需用到的工具(什么你家的锅有人那么大啊那也是极赞的),分尸过程产生的血迹、软组织飞溅,烹饪过程中的油烟(这可是人体脂肪的香味哟说不定会引来好奇的吃货)、软组织残留,下水道的毛发组织残留,以及一个正常人肢解同类并看着同类在开水里咕咚咕咚时的心理不适感。

听闻过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烹尸并抛尸,现场勘察时发现清理得较好,且时逾太久痕迹被破坏较严重。正在苦于如何取证时,勘察人员在房间的玻璃窗上发现了可疑油脂,提取后成功发现被害人的DNA。

退一万步讲,发现尸体绝不是侦破案件的唯一途径,它更多地起到的是【板上钉钉】的作用。

So,不要做坏事哟,会被警察蜀黍抓住的~

——————

君举了一个好栗子,作为案例分析一下~

”没有尸体不能证明被害人已死,光凭窗上的油脂是无法定罪的。

我看过有案例,还是天朝的,嫌疑人都已经招供了,说尸体扔到水库里了。

证据有这些:1有目击者称在水库看到带血红色的袋子;2被害者床上有血迹;

3、嫌疑人招供;4、凶器是钢管已找到,有被害人的血在上面。

但是警察在水库捞了好几天也没找到尸体。

这个案子最后判的无罪。因为无尸体不能证明被害人已死。“

答:GOOD CASE!愉快地吃完晚餐后来写分析~

楼下

说得很对,没有形成证据链:

1. “目击者称”是言辞证据,属于“证人证言”类证据(详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种类)。

2. 被害者床上血迹,属于“物证”,但有极大的可能不满足证据三性中的“关联性”,证明力欠佳,难以直接依据其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3. 招供,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也是言辞证据。

4. 钢管,属于“物证”,“上有被害人的血”可以证明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接触,“凶器”说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能产生直接关联,比如上有犯嫌指纹,或者发现于嫌疑人家中。如果取证过程合法,鉴定无误,这项物证极有可能兼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很大的证据价值。

孤证不定罪,纯言辞证据不定罪,然而案件中有(有效的)三项证据,即使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尸体,此案也不会被如此轻易放过,故我认为“被判无罪”的结局极其不符合现实情形,理由如下:

1. 案件尚未结案,不会移交审查起诉,更不会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故不存在“被判”一说。

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侦查(公安机关等)---起诉(检察院)----审判(人民法院)】,移交起诉的条件简要表达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起怀疑为杀人案件,且有足够证据支持怀疑的案件,在发现尸体或确认尸体无法找到前,通常是不会被认定为“事实清楚”的。

2. 犯罪嫌疑人最有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在经过足够的时限后,才会被找不到其他证据的公安机关恋恋不舍地放走。

3. 案件会被定性为“未侦破”,影响公安机关的【破案率】,相信我,他们不吃饭也要把这案子弄清楚的。

4. 脑补一下被害人家属的反应以及现今的媒体舆论,各种压力都会促使公安机关大力破案(警察蜀黍很辛苦的恳请大家平时对他们好一些),同时为了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说不定强制措施后会有保障一些呢。

刑事诉讼的的理念不仅有“打击犯罪”,亦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错案】的现象越来越受到重视,佘祥林等案件不会轻易再出现,但这不意味着放松了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探究。

嗯嗯……万一一起案子尸体真的被吃掉了,找不到了,要怎么办捏。

通常的观点是,如果发现【缺失后便不能存活】的人体组织,可认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比如发现心血管呀,脑组织呀,etc.

一旦发生命案,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会非常非常大,这与中国的传统观念“人命关天”有关系,也与“命案必破”的侦查理念有直接关系。

我不能贸然说“被害人已死”不需要"尸体“证明,但民法中确认失踪确认死亡的制度可以很好地处理被害者的财产关系,命案呢?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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